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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立美術館八十七年度申請展覽簡章


一、主旨:發揚創新精神,彰顯優秀當代藝術創作。

二、申請資格:年滿二十歲,從事美術創作者。

三、申請時間:於四月一日至三十日止受理申請,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館展覽組。 (郵戳日期為憑,信封請註"申請展"字樣。)

四、申請作品:申請作品創作內容、媒材不拘,以室內展出為限,長、寬、高各不超過 4公尺,重量在500公斤以內。(民俗藝術、工藝品、插花、樹石、盆景、漫畫等非 屬純美術範疇者、收藏品及各級機關、學校社團聯展、畢業展,均不受理申請。)

五、申請文件:

包括:作品135㎜幻燈片(註明作品名稱、創作時間、媒材及尺寸,格式如圖、基本 資料表、展覽計畫書及作品清單。聯展加填送申請聯展名冊。

1.個展:二分之一以上件數之計畫展出作品幻燈片。

2.聯展:參展者每人均須送繳計畫展出作品之幻燈片,審查不通過者或未經送審 者不得參展。聯展若 3/1以上參展者審查不通過即不予通過。

3.攝影作品:不裝框8×10吋照片,三分之二以上件數之計畫展出作品。

4.立體作品:每件作品提出三張不同角度之幻燈片。

   (以上文件欲退還者,應於申請時附上「退件之回郵掛號信封」,審查結果後寄 還,否則由本館自行處理不再退還。)

六、審查:

  本館聘請審查委員,於七月二十日至三十日寄發審查結果通知書函。

七、檔期安排:

  1.申請通過者,由本館依展覽性質安排檔期及展出地點。

  2.因故無法如期展出,應於展出前六個月提出。未能遵守者,本館得取消展出。

八、展出注意事項:

1.權利義務:

(1)本館提供請柬、說明書、作品保險及新聞發布。(有關經費額度視該年度 核定預算執行)

(2)展品之裝框、包裝、運送、運輸期間作品保險、和場地佈置及上、下展所 需人、材料等,由申請者負責。

2.保險事宜:

   (1)展出期間作品保險視該年度核定預算執行,展出者得自費加保,惟應於 展前一個月告知本館辦理加保事宜。

3.展覽文宣:海報、請柬及說明書依本館協助製作,其他自行印製之文宣資料 內容須事先經本館認可。

4.展出作品:須依原展覽計畫執行。

5.展覽佈置:

   (1)因應展出之需要而欲改變展覽場地者,經與本館協商同意後辦理,惟應 於展後三日內負責恢復原狀。若有損壞時,應負修繕完整之責任。

  (2)現場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。

6.展出期間:

   現場禁止任何標價或商業行為,否則立即停止展出,並永久取消展出資格, 被取消展出者之一切損失由展出者負責。

7.展覽結束:

   應於展覽結束後次日下展,展品必須運離本館,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。

8.再提申請:

    經安排展出者,三年內不得再提申請。

*申請展查詢請電:本館展覽組(02 )5957656 轉208

館址: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一八一號 傳真:(02)5944104 展覽組申請展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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