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立美術館八十七年度申請展覽簡章 一、主旨:發揚創新精神,彰顯優秀當代藝術創作。
二、申請資格:年滿二十歲,從事美術創作者。
三、申請時間:於四月一日至三十日止受理申請,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館展覽組。
(郵戳日期為憑,信封請註"申請展"字樣。)
四、申請作品:申請作品創作內容、媒材不拘,以室內展出為限,長、寬、高各不超過
4公尺,重量在500公斤以內。(民俗藝術、工藝品、插花、樹石、盆景、漫畫等非
屬純美術範疇者、收藏品及各級機關、學校社團聯展、畢業展,均不受理申請。)
五、申請文件:
包括:作品135㎜幻燈片(註明作品名稱、創作時間、媒材及尺寸,格式如圖、基本
資料表、展覽計畫書及作品清單。聯展加填送申請聯展名冊。
1.個展:二分之一以上件數之計畫展出作品幻燈片。
2.聯展:參展者每人均須送繳計畫展出作品之幻燈片,審查不通過者或未經送審
者不得參展。聯展若 3/1以上參展者審查不通過即不予通過。
3.攝影作品:不裝框8×10吋照片,三分之二以上件數之計畫展出作品。
4.立體作品:每件作品提出三張不同角度之幻燈片。
(以上文件欲退還者,應於申請時附上「退件之回郵掛號信封」,審查結果後寄
還,否則由本館自行處理不再退還。)
六、審查:
本館聘請審查委員,於七月二十日至三十日寄發審查結果通知書函。
七、檔期安排:
1.申請通過者,由本館依展覽性質安排檔期及展出地點。
2.因故無法如期展出,應於展出前六個月提出。未能遵守者,本館得取消展出。
八、展出注意事項:
1.權利義務:
(1)本館提供請柬、說明書、作品保險及新聞發布。(有關經費額度視該年度
核定預算執行)
(2)展品之裝框、包裝、運送、運輸期間作品保險、和場地佈置及上、下展所
需人、材料等,由申請者負責。
2.保險事宜:
(1)展出期間作品保險視該年度核定預算執行,展出者得自費加保,惟應於
展前一個月告知本館辦理加保事宜。
3.展覽文宣:海報、請柬及說明書依本館協助製作,其他自行印製之文宣資料
內容須事先經本館認可。
4.展出作品:須依原展覽計畫執行。
5.展覽佈置:
(1)因應展出之需要而欲改變展覽場地者,經與本館協商同意後辦理,惟應
於展後三日內負責恢復原狀。若有損壞時,應負修繕完整之責任。
(2)現場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。
6.展出期間:
現場禁止任何標價或商業行為,否則立即停止展出,並永久取消展出資格,
被取消展出者之一切損失由展出者負責。
7.展覽結束:
應於展覽結束後次日下展,展品必須運離本館,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。
8.再提申請:
經安排展出者,三年內不得再提申請。
*申請展查詢請電:本館展覽組(02 )5957656 轉208
館址: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一八一號 傳真:(02)5944104 展覽組申請展 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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